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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瑶 李俊成 郑联盛 | 优化现代金融监管 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上)

 王   瑶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博士后

 李俊成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研究室、副研究员

 郑联盛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2023年10月30-31日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首度召开,党中央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战略目标。这为推动金融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在复杂形势下,清晰认识我国金融发展的整体状况,全面梳理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与安全隐患,充分认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值得进一步优化的领域,是强化金融监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金融韧性,确保金融稳定与安全的基本前提。未来,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功能有效发挥,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一、现代金融监管的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监管能力稳步提升,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和法治化建设进一步推进,逐渐形成了愈加成熟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更是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我国需要构建一个与中国式现代化需求相匹配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一般地,现代金融监管包括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监管、保护消费权益、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市场稳定、处置问题机构等方面。

 

2023年3月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对包括金融管理部门在内的多个机构进行改革优化和职能调整,2023年10月末又召开首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现代金融监管的内涵得到进一步深化。结合我国金融稳定和发展机制建设的要求,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是一个长期系统工程,有很多任务需要完成,当前,笔者认为要注重强调以下四个方面。

 

(一)确保金融稳定

 

金融监管最重要的功能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守住全局性金融安全的红线,在公正、统一、规范的金融监管体制下,维护三个方面的金融稳定,分别为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以及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现代金融监管的核心之一就是要确保金融稳定,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维护好金融机构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的有效和稳定运行。为了确保金融稳定,在宏观层面需要强化宏观审慎管理,着重对顺周期效应和系统重要性等进行有效应对,强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弱化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内在复杂性,确保系统稳定;在微观层面需要加强微观审慎监管,全面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和持续监管,提升监管有效性。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新的金融管理框架中,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分属不同的部门,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要更加注重统筹协调、有效融为一体,共同确保金融稳定。

 

(二)强化消费者保护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这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在传统的资金融通过程中,核心就是实现储户存款和企业贷款的信用转换、期限转换、收益转换和风险转换。在现代金融系统中,家庭或个人还可能同时扮演储蓄者、借款人和消费者等多重角色。金融系统涉及数量众多的储蓄者或其他金融消费者,金融投资者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一个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必然是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突出的位置。只有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好,资金融通中的“四个转换”才能有效持续,资源配置功能才能充分凸显。现代金融监管要以法制为基础、以透明度为突破口、以市场化惩罚机制为抓手,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市场主体地位,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各项权益。
 

(三)非正规金融监管

 

非正规金融是我国未来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监管强化的重点领域,也是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环节。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蓬勃发展,金融在经济体系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我国金融部门发展仍未成熟,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金融抑制,金融业务具有较大的盈利空间,一些机构或个人有意或无意地涉足金融业务,且部分业务没有被纳入到监管范围之内,甚至部分机构或个人是违法违规从事实质的金融业务,形成范围较广、涉众较多的非正规金融活动。一系列尚未纳入到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的非持牌金融业务,或非正规金融业务,这潜藏着重大的金融风险,特别是涉众型金融风险。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要求打击金融犯罪,要强化对非正规金融的监管,要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都剑指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正规金融,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坚决打击金融犯罪和非法金融活动。
 

(四)统筹发展与安全

 

长期以来,金融监管功能和金融发展功能是金融管理部门两个重大权衡职责。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追赶型经济体,将包括资金在内的要素有效集中、重点使用是办大事、办成事的重要举措,也是成功经验。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存在更为关注金融发展职能的倾向,特别是在地方层面,重发展、轻监管的现象较为突出。
 

近期,面临内外复杂形势下,我国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是金融发展的应用之义和必然要求,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确保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发展经历过多次重大风险考验,之所以没有发生全面的金融危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坚持预防为先、防患未然,从最坏处着眼,做最充分准备,争取最好的结果,把金融风险和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和早期阶段。不过,在金融系统全面贯彻安全发展理念的过程中,个别主体出现过度强调泛化安全隐患的情形,甚至将一般金融风险泛化为金融安全,这使得金融发展的职能被弱化。

统筹发展和安全,是要以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金融监管职能和金融发展职能也要相互统筹。不发展是最大的不安全。现代金融监管的任务之一是金融发展更加稳健、金融创新更具活力、金融服务更有质效,能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金融系统本身就是管理和处置风险的部门,金融经济风险无法完全消除,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是一个动态平衡和相互交织的过程。好的金融监管是一个发展友好型的政策体系,希望通过高质量发展来解决问题、缓释风险、提升能赋。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金融需要继续发挥要素功能、中介功能和市场功能。我国现代金融监管必定是要能够促进金融进一步脱虚向实,更好促进金融体系稳健发展和金融功能高效发挥,实实在在为现代产业、科技创新、转型与绿色发展和共同富裕等提供高质量服务。即在强调安全发展,强调金融监管的过程中,要兼顾金融高质量发展,相互统筹、良性互动。

 

二、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探索与成效

 
金融监管是金融稳定和金融发展的基础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探索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取得重大成就的金融监管道路。金融监管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需要与金融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当前,中国式现代化是最大的政治,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要致力于锻长板、补短板,优化供求匹配,强化稳定保障,提升服务功能,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演变与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代化金融体系蓬勃发展。与此同时,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回顾历史,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与变革,金融监管框架不断完善,监管效力持续提升,对金融高质量发展的保障功能不断夯实。
 
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初期至1992年的“一元”格局时期。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成为监管当局,完全摆脱具体银行业务,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国正式建立中央银行体制,形成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一元”监管格局,开启中国金融混业监管时期。
 

第二阶段,1992年至2003年的“一行两会”格局时期。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于1992年、1998年相继成立,分别负责对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一行两会”格局形成,金融监管体系由统一走向分立。

 

第三阶段,2003年至2017年的“一行三会”格局时期。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被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金融机构监管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由“一行三会”负责,地方政府设立金融办,以“协助”的身份参与金融业的监管。

 

第四阶段,2017年至今的调整优化时期。2017年11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获批设立,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2018年,原中国银监会和原中国保监会合并重组为中国银保监会,而宏观审慎政策职责划入人民银行,形成了“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架构。新设立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综合监管协调。在中央地方监管协调方面,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国务院或银保监会等部门的委托授权,对地方小贷公司、融担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七类金融机构和辖内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即所谓“7+4”类机构)实施监管。2023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进一步优化金融监管架构,设立中央金融委员会强化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设立中央金融工委加强金融系统党建的领导,同时金融管理部门进行了机构和职责的调整和优化。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重要成效

 

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服务功能。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原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有效统筹金融改革发展和监管,统筹协调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增强监管协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着重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人民银行加大逆周期调节,统筹运用总量与结构、数量与价格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巩固实际贷款利率下降成果,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原中国银保监会出台多项政策举措,不断优化行业监管举措,确保机构、行业和市场稳定,切实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强薄弱环节金融服务,强化产业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2017年以来,金融系统较为有效地支持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稳妥有序推进风险处置。第一,持续推进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处置工作。2017年以来,累计恢复与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600多家,平稳推进包商银行、锦州银行、恒丰银行、辽宁城商行等中小银行风险处置和改革重组,高风险中小银行数量已经较峰值下降一半,少数高风险机构相对集中的省份正在制定实施中小银行改革化险方案,进一步压降高风险机构数量和风险水平。第二,推进不良资产认定和处置。2018年至2023年上半年,我国不良贷款余额持续增长,不良贷款率先增后减。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截至2023年上半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3.20万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62%,不良贷款率为近五年来最低。不良贷款悉数认定与有效处置为银行业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第三,稳妥化解若干金融集团重大风险。对“明天系”“安邦系”“华信系”、海航集团等资产负债规模大的高风险企业集团进行“精准拆弹”。果断接管包括包商银行在内的10家“明天系”金融机构。稳妥推进华融公司风险处置,顺利完成增资引战并推动其聚焦主责主业、瘦身化险。
 

清理整顿金融秩序。第一,治理影子银行风险。影子银行风险持续收敛,2022年6月末,资管产品净值化比例为87%,较2018年末提高41个百分点,同业投资和非标融资大幅减少,保本理财和不合规短期理财产品接近清零。根据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3)》,2022年资管行业整体发展健康平稳,直接加总的资产总规模保持在90万亿元以上,年末资管产品净值化比例达到88.2%。资管产品平均负债杠杆率等主要风险指标和流动性指标持续改善,资管行业整体抗风险 能力不断提升。在影子银行的治理过程中,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弱化,内在复杂性降低,比如,2018年-2020年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是减少的(详见图)。第二,整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近5000家P2P网贷机构已经于2021年11月全部停业,无牌照互联网资管机构、支付机构、股权众筹平台、网络互助平台全部清退,依法将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

(三)金融系统需进一步优化的重要领域

 

我国金融系统的发展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也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金融系统要发挥更大的功能,需要直面问题或短板,寻求高质量发展道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清醒看到,金融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有的还很突出”。目前金融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行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同时要立足长远、着眼全局,构建金融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当前,我国金融系统亟待优化的领域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总体的,我国经济金融体系保持稳健发展态势,稳中有进、长期向好。当然,由于内外风险因素叠加,特别是金融风险暴露滞后性,我国金融系统风险频发、多发的态势将延续一段时间。一方面,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压力仍然较大,特别是宏观杠杆率高企代表经济体系潜藏较为显著的脆弱性,这给金融系统带来较为凸显的顺周期效应。另一方面,中小金融机构、地方债务、房地产市场、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递共振等重点领域的风险形势仍然较为严峻。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高。我国金融系统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不断加强,服务质效也有所提升。但是,我国金融系统服务实体经济仍有一些值得改进之处。一是,金融机构同质化竞争依然存在,未能形成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国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和农商行等在多个领域进行同质化竞争。二是,金融服务覆盖面不足,部分薄弱领域缺乏有效的金融服务供给,比如,即使在国有大行业务下沉过程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仍有较大的改进空间。三是,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服务、业务经营模式等创新力度不够,中小金融机构本地化、差异化和特色化经营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金融部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以银行系统为主导的信贷供给和创新驱动所需的长期资本需求错配是我国金融服务体系中的重大结构问题,亟待在新发展阶段中有效改进。

 

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一方面,鱼龙混杂的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各种问题,传统金融行业中一些金融产品创新过度脱离实体,影子业务、各类嵌套、邮币卡骗局、虚拟货币、场外市场打着现货旗号做期货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金融腐败现象形式多样,包括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甚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利用核心机密换取“腐败收益”和参与洗钱等金融犯罪等违法活动,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也扰乱金融机构和管理部门的正常运行,损害金融系统的声誉,甚至造成重大风险损失,威胁金融体系稳定。

 

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方面,金融监管体制机制的顶层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同需进一步加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地方金融监管的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部分金融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治理能力和水平较难适应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需要以及金融创新风险管理的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有差距,受到内部和外部的“再监管”不够有力,一些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存在廉洁风险,系统中利用监管权谋私问题不少,“四风”问题禁而未绝。
 

三、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动向

 

2023年我国金融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开启了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2023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本次机构改革调整中,金融管理机构的改革是重点,而金融工作领导机制、金融监管体制、机构和职能调整是重中之重,这是自2003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最重大的一次变革。改革后,我国金融监管将“一委一行两会”由变为“一委一行一局一会”(中央金融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的监管模式,其核心要义在于强化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意味着未来我国金融业监管将从分业监管转向以包括机构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等为重点的准统一监管格局。

 

(一)监管改革着力于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保障。本次金融监管改革着力于适应中国金融发展的现实需要,着力于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着力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着力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构建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第一,“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架构难以适应现阶段的金融发展形势。前文所述,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架构虽有成效,但金融领域仍存在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高、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以及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等问题。“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架构在解决目前金融领域的问题上存在滞后性。本次金融监管改革,是顺应金融发展趋势的主动求变,既尊重了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又紧密地与中国金融结构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是金融监管方面的“守正创新”。
 

第二,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当前,我国面临的内外部经济金融环境日趋复杂,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及维护金融稳定面临严峻挑战,党的领导是我国做好金融工作、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最大政治优势所在。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是此次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最重要的举措,其目的就是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本次金融监管改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重视,有利于在更高层面维护金融稳定及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性,以提升新时期我国应对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稳定、维护金融安全的能力。

 

第三,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体到金融领域,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之一,就是要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在金融活动中,金融消费者往往是信息劣势方,并不能掌握足够的信息保护自己,在“买者自负”的原则下,他们往往被置于更大的风险敞口之中。若没有强有力的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就可能受到损害,一旦发生不利事件,他们也难以维护自身权益。本次金融监管新组建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其重要职责之一便是“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四,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助力。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征:“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本次金融监管改革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坚持党在金融领域的领导、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以金融安全稳定守护物质文明,着力推动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二)监管改革核心在于完善监管机制

 
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并将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银保监会。新模式下,过去金融监管职能和金融发展职能权衡中更加注重金融发展职能的情况将得到改变,金融监管职能将更为凸显。同时,人民银行剥离了监管职能和消费者保护职责,更加有利于其专注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进一步完善现代中央银行体系。
 

推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重回31+5的分行体制,不再保留县级支行。撤销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行,在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设立计划单列市分行。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由此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国证监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提高了资本市场的地位,着力于促进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科技自立自强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凸显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其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

 

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非法金融活动在基层出现的情况较为普遍,但基层的金融监管力量却相对薄弱。此次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将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场经营类机构剥离,相关国有金融资产划入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由其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统一规范管理。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均使用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规范管理,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标准。

 

(三)监管改革致力于提高监管有效性

 

本次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及时对我国金融监管现实问题或值得改进之处作出了针对性安排,通过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和优化,突出了功能监管以及完善金融监管统筹协调之需求,是持续深化金融体系改革的体现,也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必然要求。具体来看,本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产生以下积极成效。
 

一是有利于统筹监管日益交叉混业的金融业,进一步增强金融监管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和有序性。有效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规范金融市场运行秩序,更好地支持金融创新,控制金融风险。

 

二是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金融系统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金融系统将切实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优化资金供给结构,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确保国家粮食和能源安全等。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要着力打造现代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疏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渠道。比如,统一债券发行安排,提升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等,将有助于加快完善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有效提高直接融资占比。

 

三是有利于完善现代中央银行制度。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和消费者行为保护职能划转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民银行将更加注重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着力于现代货币政策框架、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和国际金融协调合作治理机制的改革与建设。

 

四是增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消费券权益保护统一归口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更加有利于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通过强化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助于推动中国财富管理行业规范运行,促进财富管理市场蓬勃发展。

 

五是提高金融监管的效能。金融监管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本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目标在于通过完善金融工作领导机制、调整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完善金融监管职能,以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特别是强化金融监管的中央事权以及垂直管理,将风险管理关口下移,有利于提升金融风险管控质效和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

 


本文节选自《中国金融报告2023 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4年3月出版。

 

2024年5月7日 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