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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云朋 王先达 | 构建央地协同、同题共答的监管协同体系

 范云朋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王先达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刊发于《中国农村金融》2024年第8期

 

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内在要求。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应当着力构建以 “长牙带刺” 监管机制、央地协同机制、责任归属认领和兜底监管机制为框架,以同向发力、同题共答、同责共担为宗旨的监管协同体系。深化金融监管横向协作、纵向贯通,真正做到监管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为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与推进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筑牢安全底线。

 

01

加快构建新时期监管协同体系的必要性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统筹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三大重点领域风险对增强金融监管广度深度、加强央地监管协同、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新一轮金融监管机构改革中,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备受关注。作为地方金融范畴内的重要主体,中小金融机构数量庞大、公司治理能力不足、缺少独立的风险防范与处置能力,更需要发挥中央和地方同策同力、同题共答的作用。因此,需加快构建“长牙带刺”机制、央地协同机制、责任归属认领和兜底监管机制三位一体的新型监管协同体系。
 

02

金融监管协同面临“卡脖子”难题

 

法律体系不健全引致央地协同监管效力不足。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的各类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存在相关法律空白。例如,对于中小银行风险的处置方法多为碎片化规定,对于谁来牵头处置、处置中是否投入公共资金以及公共资金的最终损失由谁来承担等一系列问题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了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就问题银行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但《商业银行法》中并未就申请重整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而对于中小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等非银行中小金融机构,更是缺少相关法规细则,风险处置机制尚待建立。此外,地方层面的金融法治建设滞后,地方金融监管缺少上位法的支撑。

 

中央与地方监管权责划分不明。在地方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方面,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清晰划分中央和地方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方面的职责界限,因此在具体处置过程中,地方政府可能主观上希望进一步保全问题金融机构,客观上又较为依赖中央政府给予的各项支持,使得中央与地方监管权责划分不明。

 

地方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同效率有待提高。一是各地金融监管部门既有金融发展职能,也有金融监管职能,随着分税制改革的推进,地方政府更倾向于通过地方金融机构解决发展问题,而对其监管职能有所淡化。二是地方金融监管对象的认定不够全面。“伪金交所”、“伪私募”等非法金融活动表现方式多样,整治难度大,为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划分增加了难度。三是部分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走向交叉经营,金融业务呈现隐蔽性、交叉性、复杂性特征,为地方监管带来挑战。此外,地方层面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多头监管,易造成各方“踢皮球”现象。

 

03

构建新时期监管协同体系的对策建议

 
以“长牙带刺,同向发力”作为金融监管工作的明确方向指引。“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体现了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和决心,强调了我国对金融领域违法违规乱象“零容忍”的态度。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工作要切实做到“长牙带刺,同向发力”。
一方面,应当综合施策、全方位监管。针对中小金融机构呈现出的“量多质弱”、易形成风险关联且难以有效管控的特点,金融监管要做到全部覆盖、精准打击、不留死角。在法治建设上,要加快完善法律保障体系。要以《金融稳定法》为顶层设计,统筹各个金融相关子行业法律法规,让碎片化的法律依据相互衔接,形成一套完整的风险处置法律体系。地方层面加快推进各地金融监管相关法规,明确地方政府与监管部门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职责,厘清地方金融监管目标、职权、界限,赋予地方相应的监管权力。在政策实践上要凝聚各方力量、多方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和宏观调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都应履行相应职责,金融机构、投资者、消费者等微观市场主体也应树立合规意识,媒体和公众也应共同发挥监督作用。唯有各方协作配合,才能形成全方位的监管合力,实现同向发力。

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的广度和深度,让金融监管真正“长牙带刺”。地方层面的非法金融活动隐蔽性强、危害性大,与中小金融机构相互关联,会对地方金融体系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威胁到区域性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因此,要加强金融监管广度与深度,持续推进强监管、严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威慑力迫在眉睫。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稽查力度,做到既管合法又管非法,切实做到把“板子”打准、打痛,增强监管的震慑力,实现金融监管“长牙带刺”。

 

以“央地协同,同题共答”作为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抓手。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在政策实施上强化协同联动、放大组合效应”。当前我国形成 “一行一总局一会一局”的中央集中监管和地方分工共治的金融监管体制,要想真正实现金融监管“面上全覆盖”“质上提效能”,金融监管理念就要从碎片化思维转向系统性思维,从分散思维转向整体思维,构建和实施多元协同共治机制,尤其要把握中央和地方的协同配合,以“央地协同,同题共答”作为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抓手。

 

首先,要充分发挥和保障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集中统一的规则制定权和业务指导权。尽早处置金融风险,防止风险过度累积,以免形成超出中小金融机构体量的过度风险,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其次,以地方金融监管作为关键支撑,为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提供更多支持。要充分尊重、维护地方政府及金融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与风险处置权力。在地、县级层面,中小金融机构主要以城商银行、农商行和村镇银行的形式主导当地金融体系,对于县域金融具有区域重要性价值与意义。因此,要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建设,构建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早期干预机制,着重完善事中应对和风险处置机制,做好地方金融机构产品违约、破产重整、市场功能丧失等处置安排。

 

最后,厘清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权责。2024年以来,筹备已久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逐渐落地,上海、天津、江苏、内蒙古等地的地方金融管理局已经完成了更名,去掉了“监督”二字,显示出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角色和定位发生了重要变化。接下来应该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避免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重叠。

 

建立监管责任归属认领与兜底监管机制,实现同责共担。要充分厘清中央与地方监管之间的权责关系,划分权责边界。首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不能充当“甩手掌柜”,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时不能过度依赖地方政府或进行过多干预。其次,地方政府及其金融监管部门一方面不能大包大揽,在日常监管中不能扩大监管范围和拓展监管权限;另一方面要压实属地责任,不能倒逼中央政府救助,防止风险逐级累积。最后,杜绝责任转嫁,要强化派出机构的一线监督职能,使派出机构切实负有辖区金融风险防范和应对责任,加强监管有效性。此外,针对央地协同的职责边界之外及模糊不清的中间领域,应当牵头建立兜底监管机制。确保一切金融活动特别是非法金融活动有人看、有人管、有人担责,实现同责共担。
 
2024年8月16日 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