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令箭 | 2023年保险业监管报告
■ 范令箭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摘 要
2023年,我国保险行业保持快速增长趋势。保险行业监管始终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持续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加强保险机构风险防控管理,大力促进人身保险发展,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和精算要求,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夯实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监管保障。2024年,保险行业监管将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继续强化强监管和严监管趋势,不断加强保险机构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积极促进保险行业服务国计民生。
2023年保险业发展状况和监管回顾
2023年保险业发展状况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管总局”)统计数据,2023年我国原保险保费收入51247亿元,同比增长9.14%。保险业总资产299573亿元,同比增长10.35%;净资产27348亿元,同比增长1.25%。
1.财产保险行业整体较快增长
2023年,财产保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3607亿元,同比增长7.04%。这是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在经历2021年负增长后,连续第二年的持续增长。财产保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创出历史新高。
2. 人身保险行业整体大幅增长
2023年,人身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37640亿元,同比增长9.91%。这是人身险保费收入在经历2021年小幅负增长后,连续第二年的持续增长。更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增长速度较快,反映了市场需求的持续扩大。2023年,人身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也创出历史新高。
2023年保险业监管回顾
一是完善统一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要求,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风险管理基本要求、风险管理流程和方法。二是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推动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前移,健全全链条治理机制。三是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差异化监管打好基础。四是推动财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要求财险公司回归本源,拓展风险减量服务领域、夯实风险减量服务基础、依法开展风险减量服务以及加强风险减量服务组织保障。
2.大力促进人身保险发展
一是制定养老保险公司专门监管规定,强调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聚焦养老主业,加强自身机构管理、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二是支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明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要求。三是扩大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力度。
3.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和精算要求
一是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对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和风险因子,鼓励保险公司长期价值投资,支持资本市场和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二是完善保险公司经营种植业、养殖业和森林等农业保险业务的精算制度,明确农业保险费率构成及费率计算标准公式,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
4.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
为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对保险机构的保险销售行为分保险销售前、保险销售中、保险销售后三个阶段进行细化规范。
2023年保险业监管重大举措
优化保险业监管机构和职能体系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设置进行调整完善,以建立更加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职能体系。其中,改革重点之一是在银行保险行业监管机构原银保监会的基础上组建金管总局,不再保留原银保监会,组建后的金管总局将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履行相应的风险防控处置和违法违规行为治理职能。2023年5月,金管总局正式揭牌。2023年1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式发布,金管总局的主要职责和机构设置正式确定。
在主要职责方面,金管总局在原银保监会职能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对金融业的监管。一是相较原银保监会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金管总局的职责扩大至依法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无例外,将曾经游离于监管以外的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范围,也有利于监管跨金融市场的金融活动,坚决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二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划入金管总局,全面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三是强调对金融机构的穿透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明确金管总局负责建立除货币、支付、征信、反洗钱、外汇和证券期货等领域之外的金融稽查体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相关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并牵头打击治理包括涉及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等非法金融活动。四是新增对金融机构的科技监管职能,包括建立科技监管体系,制定科技监管政策,监管金融机构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等合作行为。
在机构设置方面,原银保监会设有27个内设机构,金管总局设有29个内设机构。一是保留原银保监会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等17个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基本职能,将其中部分局、部更名为司。二是撤销原银保监会重大风险事件与案件处置局(银行业与保险业安全保卫局)。三是合并原银保监会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等内设机构,成立新内设机构承接原机构的基本职能。四是新设金融机构准入司等8个内设机构,以承接从原银保监会内设机构划出的职能和金管总局新增的职能。
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中,公司治理监管司、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人身保险监管司、资管机构监管司等四个司分别负责相应保险机构的非现场监测、现场调查、风险分析、个案风险处置、监管评价和采取监管措施等工作(详见表1)。
在内设机构职责设置方面,金管总局结合其金融监管职责,加强金融监管内部治理,优化分配相关金融监管职能,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衡以及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保险行业监管着力于在优化机构监管基础强化功能监管,同时,全面加强保险业监管力度。
一是在落实落细机构监管理念基础上,强化功能监管的制约作用。公司治理司新增对保险集团的主要机构监管职责,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人身保险监管司、资管机构监管司保留其原机构对相应保险机构的主要机构监管职责,但同时也从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等三司的原机构职能中剥离出对相应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和退出管理,新设金融机构准入司和机构恢复与处置司分别承担相应职能。不同部门负责保险机构全生命周期的一部分监管工作,在保持对保险机构全周期、全流程监管的基础上,相对减少机构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从生到死的全面掌控,在监管部门之间形成相互的制衡监督。
二是紧紧围绕“强监管、严监管”,做到金融监管“长牙带刺”,全面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稽查和行政处罚管理工作。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等三司保留原机构对相应保险机构的非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职能,公司治理监管司新增对保险集团的非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职能,保险和非银机构检查局保留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职能,新设稽查局、稽查总队和行政处罚局分别负责违法违规金融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和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监测、检查、调查、审理、处罚一条线贯通,力争做到风险早暴露、早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体现金管总局对金融风险防范的高度重视。
不断加强保险机构风险防控管理
1.完善统一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要求
操作风险是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此前,原银监会于2007年5月发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规范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于2021年10月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银保监发〔2021〕51号)明确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基本要求。但随着操作风险防控形势的日益复杂,原相关监管规则或年代久远未体现最新变化趋势,或不够具体细化,而难以满足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的现实需求,因此金管总局结合实践经验和相关国际规则,于2023年12月修订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5号),完善统一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要求,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应遵循审慎性、全面性、匹配性、有效性的基本原则,并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责任、基本要求、流程和方法以及监管机构对机构主体的监督管理。一是在责任方面,银行保险机构董监高分别承担操作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监督责任和实施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操作风险管理三道防线,即各级业务和管理部门、操作风险管理和计量牵头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操作风险直接管理、指导监督以及监督评价职能。二是在基本要求方面,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与机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建立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在整体风险偏好下制定定性、定量指标并重的操作风险偏好,持续监测、及时预警操作风险,建立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培育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履行相应披露义务。三是在流程和方法方面,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操作风险偏好,开展相应的操作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缓释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制定并有效执行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性相适应的业务连续性计划、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等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操作风险报告机制和压力测试机制,恰当运用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等基础管理工具。四是在监督管理方面,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就其发生的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该办法在统一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要求的同时,也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的实际情况,区分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规模较大的机构和规模较小的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一是该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但参照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二是保险公司不适用该办法关于风险计量、计提资本等方面的要求。三是在执行该办法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风险管理基本要求以及风险管理流程和方法等规定方面,分别给予规模较大、规模较小的银行保险机构一年、两年的过渡期。四是对于规模较小的银行保险机构,豁免其在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设立操作风险管理专岗或专人的要求。
2.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管理工作,原银保监会于2020年6月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0〕20号),规定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管理的基本工作原则和责任分配,明确案件及案件风险事件定义及信息报送,细化规范案件处置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2023年11月,金管总局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金规〔2023〕10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完善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
该办法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管理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任务要求和监督管理。一是职责分工方面,银行保险机构董监高分别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监督责任和执行责任,风险防控牵头部门履行拟定或组织拟定相应案件风险防控制度等职责,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将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审计范围,以此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案件风险防控格局。二是在任务要求方面,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机制、监督检查案件风险防控相关机制、内部问责机制、案件风险线索发现查出机制、案件风险防控绩效考核机制、案件风险防控评估机制,制定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制度、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度,全面加强案件风险防控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案件警示教育活动,加大案件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力度,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
3.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稳定经营对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稳健发展起着关键作用。2018年11月,为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和处置机制,确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一级评估指标,要求通过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建立特别处置机制来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该意见同时规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中的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识别标准和监管实施细则由金融委办公室组织保险业监管机构制定。为落实该意见,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金管总局于2023年10月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银发〔2023〕208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流程与方法。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估流程包括确定参评公司范围、收集数据、形成初步名单、调整初步名单、确定并公布最终名单;评估方法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并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综合评估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该办法在《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一级评估指标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了二级定量指标及其权重(详见表2)。《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差异化监管打好了基础,有利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机制,增强金融体系稳健性。
4.推动财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
提供风险减量服务是财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前移风险保障端口,有助于提高社会抗风险能力、降低社会风险成本。目前,社会公众、企业机构对保险机构风险保障、风险管理的需求日益增长,财险业实践中也有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包括风险评估、查勘、预警、救援、培训等,手段多样,覆盖面广。为推动财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实体经济和社会稳定,原银保监会于2023年1月发布《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23〕7号),要求财险公司积极协助投保企业开展风险减量工作,减少风险隐患、降低重大风险损害。
该意见要求财险公司拓展风险减量服务领域、夯实风险减量服务基础、依法开展风险减量服务、加强风险减量服务组织保障。一是在拓展风险减量服务领域方面,要扩展服务内容、拓展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形式、增加服务供给、延伸服务链条。二是在夯实风险减量服务基础方面,要求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内控管理、加强人才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创新科技应用、推动基础研究。三是在依法开展风险减量服务方面,强调不得虚假宣传、违规承诺、强制捆绑销售,不得非法买卖、泄露相关信息,严格进行账务处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四是在加强风险减量服务组织保障方面,要求相关单位加强统筹监管、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行业协同。
大力促进人身保险发展
1.制定养老保险公司专门监管规定
养老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是我国保险行业重要参与主体,在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方面起着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养老保险公司治理体系不健全、发展定位不够清晰等问题也日益凸显,需要对其进行更具针对性、有效性的监管。因此,为进一步提升养老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和风险管控水平,金管总局于2023年11月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3〕13号),自2023年11月25日起施行。
该办法强调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聚焦养老主业,加强自身机构管理、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一是在机构管理方面,规定养老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资格限制、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要求和经营地域。二是在公司治理方面,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保持公司独立运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业务定位和长期发展战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三是在经营管理方面,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强化不同业务风险隔离,公平管理不同资金,防范投资集中度风险,列明养老保险公司及其董监高等人员的禁止行为,并细化完善对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养老基金管理业务以及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该办法的发布将推动养老保险机构进一步聚焦主业,更好参与和服务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2.支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重要组成部分,监管机构出台多项政策大力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服务人民日益增加的养老需求。其中,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产品中一名年轻但重要的成员,近年来在监管支持下获得很大发展。2021年5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57号),正式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鼓励参与试点的寿险公司创新开发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探索服务民众养老需求。试点工作平稳推进近一年后,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3号),将试点领域扩大至全国,参与试点公司新增养老保险公司。试点工作开展近两年半后,金管总局于2023年10月发布《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7号),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扩大可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范围。该通知同时细致规定了专属养老保险的产品命名格式、账户式管理模式、保费缴纳方式、积累期和领取期的产品设计方式、投资收益模式、领取方式、保险责任范围、赔付金额、退保、宣传销售及信息披露等事项,明确金管总局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要求经营该业务的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管控机制、较长期限的销售激励考核机制、投资考核机制,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信息系统,制定账户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制度,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建立单独的投资账户。
同时,在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领域,金管总局于2023年8月印发《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4号),明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的相关事项。
3.扩大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力度
为有效降低民众医疗费用,监管机构近年来不断扩大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2015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正式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2015年8月,原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82号),明确对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收健康保险的相关要求。2017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范围推广到全国。2023年7月,金管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2号),扩大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和被保险群体,同时除对既往症人群设置承保要求外,不再设计标准化条款,增加产品保障内容及灵活性,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开发,但也强调保险公司对产品定价合理、经营可持续,明确对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资金实力、宣传销售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和精算要求
1.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为促进保险业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金管总局于2023年9月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金规〔2023〕5号),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确定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做了优化调整(详见表3)。一是对中小型保险公司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提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在计量最低资本时,中型公司按照95%计算,小型公司按照90%计算。二是优化资本计量标准,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保障型产品、审慎计提准备金,引导保险公司提升资负匹配管理能力。(1)将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上限从35%提高至40%。(2)对财险公司保费风险和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设置特征系数,给予准备金计提充足的公司资本折扣。(3)优化对冲利率风险的资产范围,将部分非标资产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三是优化风险因子,更新科技保险最低资本计量方法,要求保险公司公开披露投资收益率,鼓励保险公司长期价值投资,支持资本市场和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
2.完善农业保险精算制度
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支持农业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原银保监会于2023年4月发布《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银保监规〔2023〕4号),完善保险公司经营种植业、养殖业和森林等农业保险业务的精算制度。该规定明确了农业保险费率构成及费率计算标准公式,将财政补贴性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浮动范围限制在[0.75-1.25],其他产品的浮动范围限制在[0.5-1.5],实现农业保险价格围绕风险进行有管理的浮动,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费率回溯和纠偏机制,做好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工作,明确总精算师的职责和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
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
为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金管总局于2023年9月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对保险机构的保险销售行为分保险销售前、保险销售中、保险销售后三个阶段进行细化规范。一是在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方面,要求保险机构具备相应核心业务系统,依法依规制订保险合同条款,做好产品说明及信息公式,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保险销售宣传管理制度,加强保险销售的宣传信息管理和渠道业务管理。二是在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方面,要求保险机构切实了解投保人需求,做好保险产品风险和信息提示、告知、说明工作,不得强制搭售或在信息系统或网页默认勾选,不得代替相关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书材料中确认,对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实施可回溯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三是在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方面,要求保险机构做好回访工作、保险销售人员离职管理和信息告知工作,建立健全退保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并且强调任何主体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险退保业务推介、咨询、代办等活动,诱导投保人退保。
2023年保险业监管展望
继续强化保险“强监管、严监管”趋势
防范化险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永恒的主题。针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于2024年1月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实现“金融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同时,结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机构改革、新发监管政策以及保险机构行政处罚数量和金额的双重上升趋势,未来我国金融“强监管、严监管”趋势不会改变,金融监管机构将进一步拓展金融监管的广度、精度和深度,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合力,并将在金融风险处置和金融犯罪治理领域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问责力度。
不断加强保险机构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
在保险行业“强监管、严监管”持续强化的背景下,监管机构将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内控管理、合规管理以及风险防控等领域不断加大力度,深化、细化各领域监管要求及监督检查工作。其中,监管机构将不断推动保险机构加强自身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对经营管理各条线做到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的全覆盖、无死角,不断前移和后延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关口,力争将风险扼杀在萌芽阶段。
积极促进保险行业服务国计民生
保险行业为国家各行各业和社会民众提供风险保障和风险管理服务,保险资金是我国资本市场重要参与主体,保险行业的蓬勃发展对我国经济起到重要的稳定和促进作用。因此监管机构将继续积极促进保险行业服务国家经济战略和社会保障需求,支持重要行业、新兴行业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在进一步强化保险行业发展政治性和人民性的过程中,要着力优化养老金融的规范监管,致力于写好养老金融大文章。
附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