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基地发布《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5)》
2015年5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发布《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5)》。
蓝皮书指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目前最为急迫的就是建立健全网络贷款的监管框架。国内网络贷款与国外网络贷款的区别在于两点:一是国内部分网络贷款是规模巨大、交易复杂、信息透明度低的民间借贷的互联网化,本质仍是监管较为不足的民间借贷。更为重要的是,网络贷款在国内甚至已经被发展成为平台自身的资金池业务模式,变相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二是国内网络贷款典型运作模式是线下决定线上,网络贷款平台已经从信息中介转化为信用中介,绝大部分网络贷款平台已经成为信用转换的媒介甚至是直接的信用供给者,网络贷款真正的风险是在线下。
为了强化对网络贷款平台及其相关业务的监管,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网络贷款监管框架。一是从国家层面,应该明确网络贷款的监管主体及其相关的职能。以目前国内主要网络贷款平台及其业务模式与属性,监管主体应该是中国银监会。二是健全网络贷款的监管规范以及出台网络借贷行为规范指引,以夯实网络贷款长期规范发展的法律基础。对于网络贷款监管框架而言,《蓝皮书》建言具体的监管举措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市场准入标准,特别是最低资本要求。要明确网络贷款平台的从业人员资质、资本金以及技术门槛等具体要求。资本金是市场准入的最核心要件。英国监管部门对P2P进行规范性监管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设置了最低资本要求(Financial Resource Requirement),这主要是为了防范网络平台公司出现偿付风险,并防止网络贷款平台以“信息中介”为名没有任何成本和安全保障就从事“信用中介”业务。最低资本要求是要根据静态最低资本金和动态最低资本金孰高法来确定。2017年4月1日之前静态最低资本金为2万英镑,其后静态最低资本金为5万英镑。动态最低资本金是在每年会计参照日平台借贷总规模采取差额累计制加总计算。
二是建立资金托管制度。建立网络贷款平台资金强制托管制度,并明确网络贷款平台所涉及的资金托管主体。由于网络贷款的资金流通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为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成为资金托管方,但是,从安全的角度出发,资金托管主体更为合适的是银行。
三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由于网络贷款平台的违约将是市场化的表现,采用风险准备制度是应对违约的最基础保障。监管部门应该规定每笔借贷都应根据借款规模、利率及期限等不同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且风险准备金账户应该在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进行第三方托管,一旦发生逾期或违约则由第三方托管的风险准备金进行偿付。
四是建立信息披露及报告制度。网络借贷平台应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消费者其从事的业务,在与存款利率对比进行销售宣传时,必须要公平、明确、无误导,在平台上任何投资建议被视为金融销售行为,需要同时遵守金融销售的相关规定。同时,网络借贷平台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审慎和财务数据,以及客户资金、客户投诉情况、上一季度贷款信息及客户违约信息等。
五是建立争议处置机制。一旦出现投资争议,投资者可以向网络贷款平台机构投诉。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建立流程大致相似的投诉机制。投资者在向网络贷款平台投诉无法获得解决,可以通过监管部门或行业协议设立的网络贷款平台投诉中心解决纠纷。一旦网络平台投资投诉被投诉中心认定是维权,监管部门可以据此对网络贷款平台施加相关的惩罚并责令网络平台赔偿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