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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与监管”学术研讨会暨《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发布会在京成功召开

      2019年8月20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联合召开“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与监管”学术研讨会,并发布《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发表致辞,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副所长胡滨主持会议并发布研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主任纪敏,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局巡视员周诚君,中航资本董事长录大恩、蚂蚁金服副总裁梁世栋,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郭雳,北京金控风控部负责人董洪福做精彩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胡滨在发布会上分析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综合金融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在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提升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使得监管真空现象出现,导致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201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空白,更是当前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同时《办法》也正式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为综合经营监管探索可行路径。同时,胡滨副所长着重阐述了对进一步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八点思考:

      第一,相关概念的界定须更加清晰且具有前瞻性。他指出概念界定涉及金融控股公司牌照审批,应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前提下界定清晰,以应对未来潜在的金融机构产生的需要以及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

      第二,重视风险处置,强化“生前遗嘱”。他指出风险处置是《办法》出台的核心原因,现有金融控股公司出现的诸多问题都与风险处置计划缺失有关,建议将资产处置与恢复计划前置到金融控股公司设立审批环节中,通过完善“生前遗嘱”防范和控制潜在风险。

      第三,避免协同效应与风险隔离之间的潜在冲突。他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的核心优势是协同效应,《办法》对协同效应和风险隔离都做出了相应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如何明确界限、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尚需进一步理清。

      第四,寻找信息、数据共享与加强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平衡点。他指出《办法》对明示授权等消费者保护做出了要求,但在客户的选择权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下一步需要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共享数据的客户授权制度,加强对数据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连带责任处理。

      第五,进一步契合国家战略与全球金融治理的需求。他指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结合“一带一路”、金融“走出去”等国家战略来制定,考虑东道国监管冲突等全球金融治理问题,建议《办法》加强对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约束,适当放宽参控股境外金融机构的要求。

      第六,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并重,打破路径依赖。他指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历史情况复杂,在金融科技背景下又有新业态的出现,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打破路径依赖,从监管框架、监管理念、职责分工、监管手段等多维度上开展创新,以适应中国国情。

      第七,与上位法、其他部门规章的协调。他指出《办法》出台将面临一系列与上位法和其他部门规章协调的问题,也可能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上市公司管理等制度存在一些重叠或冲突之处,因此对金控领域的监管有待不断发展成熟。

      第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呼唤顶层设计。他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核心在于监管协调,而监管协调需要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筹和顶层设计,从而实现央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办法》与其他法律规章的协调、央行与财政国资等部门的协调。




2019年9月17日 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