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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发布—媒体系列报道

      一、《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构建中国特色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网)

        8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京联合发布《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以下简称《蓝皮书》)。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胡滨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综合金融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在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提升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使得监管真空现象出现,导致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201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空白,更是当前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同时《办法》也正式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

       胡滨认为,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需要找出各自不同的风险点和监管要点。民营系金融控股公司规避监管和监管套利现象突出;部分民营系和央企系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脱实向虚倾向;政府系金融控股公司战略定位不够清晰;互联网系金融控股公司存在新的风险特征;银行系和非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协同效应不明显等。

       胡滨建议,为进一步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需要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金融市场的现状,充分考虑未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总体战略和行业趋势。因此,建议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作为协调机构,统筹各类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以实现监管统一。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授权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对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并仍然承担所辖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并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于如何更好地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胡滨提出了八点思考。第一,相关概念的界定须更加清晰且具有前瞻性;第二,重视风险处置,强化“生前遗嘱”;第三,避免协同效应与风险隔离之间的潜在冲突;第四,寻找信息、数据共享与加强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平衡点;第五,进一步契合国家战略与全球金融治理的需求;第六,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并重,打破路径依赖;第七,与上位法、其他部门规章的协调;第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呼唤顶层设计。

      二、《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发布 中国金融监管概况中研网

      日前发布的《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指出,2019年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预计银行监管在总体方向上将继续坚持“稳中求进”的基调,同时严防房地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灰犀牛”风险,切实遏制房地产泡沫。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什么?金融监管的监管方式有哪些?一起来看看。

      中国金融监管概况 

      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获准成立;是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部银行法和《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及有关的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行业自律性规范和相关国际惯例中有关金融监管的内容共同组成了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

       三部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基本确立。根据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上的职能,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转移给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留了与执行中央银行职能有关的部分金融监督管理职能,继续实行对人民币流通、外汇的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活动的监管。至此,中国金融监管将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个机构分别执行。

       为确保四部门间在监管方面的协调一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授权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什么?

       (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

       (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

       (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

       (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

       (6)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帐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金融监管的监管方式有哪些?

       公告监管

       公告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金融企业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金融业的组织形式、金融企业的规范、金融资金的运用,都由金融企业自我管理,政府不对其多加干预。

       公告监管的内容包括:公告财务报表、最低资本金与保证金规定、偿付能力标准规定。在公告监管下金融企业经营的好坏由其自身及一般大众自行判断,这种将政府和大众结合起来的监管方式,有利于金融机构在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

       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企业和公众很难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的优劣,对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经营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告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宽松的监管方式。

        规范监管

        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规范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预。

        这种监管方式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触及金融企业经营的实体,仅一些基本准则,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

        实体监管

        实体监管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规则,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实体监管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金融业设立时的监管,即金融许可证监管;

        第二阶段是金融业经营期间的监管,这是实体监管的核心;

        第三阶段是金融企业破产和清算的监管。

        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

       三、中国金融监管报告:把握各类金控公司风险点,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


       8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胡滨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综合金融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在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提升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胡滨指出,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需要找出各自不同的风险点和监管要点。对于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其各业务板块均已对应具体的监管部门且并表管理较为严格,集团内控和运营相对规范,因此下一步的监管重点为按照统一要求搭建金控集团的组织框架,且可尝试性地开展证券牌照的申请试点。 对于非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应注重其内部的资金运用,在提升金融板块协同效应的同时,防范集团内部的风险传染。对于央企系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科学设定产业与金融板块之间的资产和收入占比指标,防止产业虚化,回归金融服务实体的本源。 对于政府系金融控股公司则应重点关注其资本实力与总杠杆率的关系,规范政府投融资行为,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要求,合理引导地方政府运用金融手段发展地方经济。对于民营系金融控股公司应采取审慎稳妥的态度,设立更加严格的准入标准和条件,并将股东资质与出资来源真实性作为监管重点,防止“脱实向虚”和“产业虚化”问题。 对于互联网系金融控股公司则应高度关注其新的业务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敞口和风险维度的异化,更加注重数据安全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防止其潜在风险通过互联网客群扩散。针对当前备受关注的互联网科技公司的金融业务发展问题,胡滨认为,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加强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既需要考虑统一性的监管原则和标准,也需要突出其特殊性。

       首先,互联网科技企业涉足金融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牌照,并严格遵循当前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制度框架。 其次,明确互联网科技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所需要的资本金要求,鼓励其充分发挥科技技术和应用场景优势,增强金融助力和赋能作用。再次,互联网科技企业应与其所属的金融板块进行清晰的隔离,搭建产业与金融的“防火墙”,而金融监管政策框架应主要覆盖和约束其金融业务板块与领域,不应过度拓展到科技技术和商业领域。最后,为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在客户授权的前提下,应允许数据在金融控股公司和其关联公司之间合理的流通与共享。同时,为避免金融控股公司滥用该规则,应赋予用户充分的数据权利,形成一套系统化的数据使用规范。

       四、中国金融监管报告:把握各类金控公司风险点,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柒闻网)


       8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作为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的系列年度报告,秉承“记载事实”、“客观评论”以及“金融和法律交叉研究”的理念,系统、全面、集中、持续地反映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发展和改革历程,为金融机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为金融理论工作者提供素材,为金融监管当局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根据介绍,《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主要由“总报告”、“分报告”和“专题研究”三部分组成。“总报告”为两篇:第一篇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风险与监管”,在系统梳理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国际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建议。

        第二篇为“中国金融监管:2018年重大事件评述”,对2018年度中国金融监管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系统总结、分析和评论,并对2019年中国金融监管发展态势进行预测。“分报告”为分行业的监管年度报告,具体剖析了2018年度中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以及外汇领域监管的年度进展,呈现给读者一幅中国金融监管全景路线图。“专题研究”部分是对当前中国金融监管领域重大问题的深度分析,主要涉及地方金融监管、监管沙盒制度、私募基金托管制度、消费者数据保护、互联网消费金融、金融科技监管等方面。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胡滨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综合金融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在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提升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胡滨认为,2019年7月26日,央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空白,更是当前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同时《办法》也正式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为综合经营监管探索可行路径。

        同时,胡滨指出,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需要找出各自不同的风险点和监管要点。对于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其各业务板块均已对应具体的监管部门且并表管理较为严格,集团内控和运营相对规范,因此下一步的监管重点为按照统一要求搭建金控集团的组织框架,且可尝试性地开展证券牌照的申请试点。

        对于非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应注重其内部的资金运用,在提升金融板块协同效应的同时,防范集团内部的风险传染。对于央企系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科学设定产业与金融板块之间的资产和收入占比指标,防止产业虚化,回归金融服务实体的本源。

        对于政府系金融控股公司则应重点关注其资本实力与总杠杆率的关系,规范政府投融资行为,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要求,合理引导地方政府运用金融手段发展地方经济。对于民营系金融控股公司应采取审慎稳妥的态度,设立更加严格的准入标准和条件,并将股东资质与出资来源真实性作为监管重点,防止“脱实向虚”和“产业虚化”问题。

        对于互联网系金融控股公司则应高度关注其新的业务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敞口和风险维度的异化,更加注重数据安全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防止其潜在风险通过互联网客群扩散。

        针对当前备受关注的互联网科技公司的金融业务发展问题,胡滨认为,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加强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既需要考虑统一性的监管原则和标准,也需要突出其特殊性。首先,互联网科技企业涉足金融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牌照,并严格遵循当前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制度框架。

        其次,明确互联网科技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所需要的资本金要求,鼓励其充分发挥科技技术和应用场景优势,增强金融助力和赋能作用。再次,互联网科技企业应与其所属的金融板块进行清晰的隔离,搭建产业与金融的“防火墙”,而金融监管政策框架应主要覆盖和约束其金融业务板块与领域,不应过度拓展到科技技术和商业领域。

        最后,为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在客户授权的前提下,应允许数据在金融控股公司和其关联公司之间合理的流通与共享。同时,为避免金融控股公司滥用该规则,应赋予用户充分的数据权利,形成一套系统化的数据使用规范。

       五、胡滨:银行系金控公司可尝试性开展证券牌照申请试点(中证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胡滨日前在《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发布会上表示,对于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其各业务板块均已对应具体的监管部门且并表管理较为严格,集团内控和运营相对规范,下一步的监管重点为按照统一要求搭建金控集团的组织框架,且可尝试性地开展证券牌照的申请试点。

2019年9月17日 20:40